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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人赃并获”运毒案的无罪之辩
  新闻来源:四川法制报  更新时间:2017-06-19

本报记者 兰楠

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举报我的那个人才是罪犯所谓指纹证据是警方伪造我是无罪的!——被告人刘华刚开始听到‘人赃并获’我已经准备作罪轻辩护但听到他说的第一句话我的想法就改变了!——辩护律师蒋信斌“毒品案件作无罪辩护的很多,但是成功的非常少。尤其是这样一起‘人赃并获’的运毒案,能成功作出无罪辩护,确实非常难得。本案属于典型的‘证据之辩’。”看到律师蒋信斌撰写的《刘华运输毒品案件一审辩护词》时,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员王金凤这样点评。

5月5日,四川省首届律师“十佳辩护词”揭晓,蒋信斌的这份辩护词入选“十佳”。

5月16日,蒋信斌向记者讲述了这起他律师执业生涯中惊心动魄的案件,回忆了他辩护词里振聋发聩、直击真相的“四问”。

一问

人赃并获为何他拒不认罪?

事情要先从一名达州老人打来的求助电话说起。

2013年底的一天,蒋信斌接到了一个来自达州的电话。电话那头一名老母亲说,她儿子刘华在广东佛山被抓了,很可能因运输毒品罪被判死刑。她怎么也不相信儿子会运毒,请求蒋律师“一定要救救她儿子”。

蒋信斌得知,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6日晚,刘华携带一袋冰毒自东莞市乘车到佛山市。9月17日,刘华和朋友李辉入住一旅店,并将冰毒带进230号房间。李辉称,刘华在房内将冰毒给自己看。李辉看后借故离开并向佛山市公安机关报案。当日23时许,民警将刘华抓获,并在床底下起获一装有电话机包装盒的粉红色塑料袋,内含一透明密封袋装透明晶体颗粒。经鉴定,净重987.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含量为46.7%。法律规定,运输毒品罪中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就可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又是怎样的一句话,让蒋信斌决定为刘华作无罪辩护?“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刘华见到蒋信斌后第一句话就说。此后,蒋信斌多次会见刘华,刘华都坚决否认运毒,坚称自己被栽赃陷害。这让蒋信斌对这起“人赃并获”的案件有了一丝怀疑,他开始重新审视案情。

二问

朋友举报证词为何矛盾重重?

乍看,这是一起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但在仔细翻阅案卷,查看证据材料后,蒋信斌发现了疑点。“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零口供’案件。”蒋信斌说。“零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零口供”案件如果要定罪,就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就尤为重要。蒋信斌告诉记者,几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华有运毒行为,唯一的直接证据系证人李辉的证言。但就是这份重要证言,却有着诸多不能印证之处。

李辉的证言中,两次提及与刘华见面的时间、地点、拿的塑料袋颜色,均自相矛盾。李辉称,自己与刘华是一起进的宾馆房间,但调取监控录像却显示李辉与刘华是相隔5分钟上楼进的房间。此外,李辉描述刘华提着装有毒品的塑料袋坐车,并与自己会面,经侦查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宾馆监控录像显示,是李辉将塑料袋拿进了宾馆。

由此,蒋信斌认为:李辉本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其他证人及宾馆监控录像都证实,是李辉的车运的毒品,也是李辉提着塑料袋上的宾馆。很遗憾,虽然法院通知李辉出庭作证,最终他还是未能出庭作证。”蒋信斌说。

三问

两枚指纹为何不是现场勘取?

本案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间接证据——毒品包装袋上刘华的两枚指纹。“这两枚指纹更加可疑!”蒋信斌说。

刘华辩称,指纹是公安机关在抓捕时殴打并强行将其手往包装袋上按而留下的。蒋信斌告诉记者,“两枚指纹都是刘华的拇指,这不符合常人拿东西的习惯,反而跟刘华辩称的被公安机关强行按手印较为吻合。”

对此,蒋信斌向法院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是指纹获取程序不合法。因为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录像并不完整,仅是片段,所以很难还原抓捕时的情形。此外,抓捕刘华的警察曾承认拍过刘华的头。二是指纹提取程序不合法。因为该指纹不是在现场勘查提取而是搜查人员带回派出所后提取的,提取到指纹的盒子与其他杂物混装,指纹受到污染,且没有明确的提取人、见证人,以及保管人。

四问

搜证偏颇为何无罪证据未被搜集?

蒋信斌还发现,刘华曾经提供过多条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但都没有被警方搜集。比如,刘华称来佛山的目的是帮李辉收账,警方并未证实;刘华称2013年9月17日一早,李辉叫自己去其出租屋里拿一塑料袋,并联系一名叫“小龙”的人,警方并未证实,而实际上,李辉的手机上就有当日与“小龙”的通话记录;刘华指认,李辉的出租屋主跟本案有关,警方并未证实;宾馆曾找到一包黑色吸毒用品,该物品归谁所有,警方也没有调查结论。“其实,很多事情是可以核实清楚的,但警方对多条对刘华有利的证据并没有去证实或给出调查结论。”蒋信斌告诉记者。

在搜集了证据,整理了疑点后,一份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的辩护词出炉。“毒品犯罪应该严厉打击,但纵观本案,很多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不能得出系刘华作案的唯一结论。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蒋信斌在辩护词中如是写到。

此后,虽然本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进行了三次补充侦查。最终,佛山中院还是采纳了被告人刘华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判决刘华无罪。刘华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本文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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