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吕中蜀 刘珊 记者 雍剑波)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坛同人民法庭审理了邻水县某某镇某某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
李某父母2008年在邻水县某镇街上买房居住,三岁的李某随父母生活。李某于2016年2月23日开始在邻水县某某镇某某幼儿园读小小班,由幼儿园全托监护管理。2016年4月13日早上8:20时左右,李某由其家长送到交给该幼儿园老师后离开。在课前,李某到该园安装的滑滑板玩耍时,由于无专人照管,李某不慎跌倒摔伤,在某某中心医院检查,花去检查费100元,后送往邻水县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当天晚上,李某之母朱某某将李某送往该镇街上刘某某处治疗,后因李某一直哭叫,次日由其母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术,住院治疗九天出院。花去医疗费16798.59元,后转入邻水县某某镇某某医院住院治疗,取出内固定,住院治疗三天,花去医疗费1094.13元。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李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属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有办学资质的幼儿园系封闭教育场所,对幼儿在在校期间的教育和安全负有管理之责。原告李某在学校受伤,幼儿园负有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李某医疗费17992.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720元,残疾赔偿金5241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1950元,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费1200元,以上合计78472.72元,由被告邻水县某某镇某某幼儿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74872.72元。